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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滨民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XX增与沈新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增,沈新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锡滨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反诉被告)XX增。委托代理人周波、蔡昀轩(受XX增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沈新元。委托代理人马俊、乔伟(受沈新元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X增与被告(反诉原告)沈新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XX增及反诉原告沈新元以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6月1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增撤回本诉,准许沈新元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XX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沈新元负担。审 判 长  尤曦红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