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181号申请人: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新叶新村*幢***室。法定代表人:杨金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21342852、出票日期2011年4月12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小曹娥镇裕绿蔬菜专业合作社、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背书人余姚市小曹娥镇裕绿蔬菜专业合作社等、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新昌县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