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文诉刘亚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丰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李×,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向波,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长才,男,1937年12月4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向波、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长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刘×1。2009年购买丰台区建欣苑三里15号楼的房屋,因被告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现要求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房屋归我所有。被告刘×辩称: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房屋要求归我所有,另原告向我亲属借钱应当偿还。经审理查明:李×与刘×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刘×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刘×1。2008年9月,双方购买位于丰台区建欣苑三里15号楼3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于刘×名下(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贷款43万元。双方于庭审中均认可房屋价值为160万元。2009年8月8日,李×、刘×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爸(刘×2)现金贰拾玖万柒千伍百元整(297500),用于买房子”。同年10月26日李×、刘来出具借条载明“今刘×、李×因用于购房款,向刘×3借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上述借条均有李×、刘×签字。刘×于庭审中出示2010年4月27日《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爸(刘×2)现金陆拾万元整,用于购买建欣园三里15楼3单元×室。此借条在2010年4月1日起以后如果我文文在外面背着刘×乱搞男人,此借条生效。如果没有乱搞男人,好好过日子,此借条作废无效。此借条只用于李×文和刘×在感情上如有一方出格,借条生效,此借条如用于其它别的事情无效作废”。李×称该借条是刘×逼迫其所写,且并不认可实际有此笔借款。刘×称此笔60万借款包含上述297500元和15万元两笔借款。刘×认可为购买房屋,双方向李×之母张红芬借款18万元。双方无其它家庭浮财。另,男孩刘×1现由刘×带回河南生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产权证、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子女抚养问题,因刘×1现由刘×带回河南生活,考虑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刘×抚养刘×1,因刘×当庭表示可自行抚养子女,本院不持异议。但刘×有义务协助、保证李×探望刘×1的权利。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160万元,本院据此进行分割。尚余贷款,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可在给付房屋折价款时,酌情予以折抵。关于共同债务问题,对于向刘×3借款15万元,向刘×2借款297500元及向张×借款18万元三笔债务,本院予以确认,应由李×、刘×各负担一半。对于刘×称向刘×2借款60万元,因借条表述存在重大瑕疵,李×亦不认可,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存在,本院对该笔债务不予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二、男孩刘×1由被告刘×自行抚养,被告刘×应协助保证原告李×每二周探视刘×1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三、位于丰台区建欣苑三里十五号楼三单元×号房屋归原告李×所有(被告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原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房屋折价款八十万元。五、丰台区建欣苑三里十五号楼三单元×号房屋尚余的房屋贷款,由原告李×、被告刘×各负担一半。六、夫妻共同债务三笔,由原告李×、被告刘×各负担一半(分别为债权人刘×3十五万元;债权人刘×2二十九万七千五百元;债权人张×十八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三千五百七十五元(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刘×负担三千五百七十五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立楠审判员 陈晓峰审判员 张百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