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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晖诉被告李小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晖;李小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张晖,女,生于1974年2月19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农民。被告李小平,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诉被告李小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晖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晖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