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晖诉被告李小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晖;李小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张晖,女,生于1974年2月19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农民。被告李小平,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诉被告李小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晖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晖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