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齐万宏诉许某某、吴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定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卢某某,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许某某,男。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齐万宏诉被告许某某、吴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齐某某于2011年6月1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吴某某所有的甘M72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赵彦博自愿以自有的宁A302**号重型大货车一辆为两原告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齐万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某某所有的现停放在红柳沟交警中队甘M72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丁建文审判员 李树槐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占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