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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齐万宏诉许某某、吴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定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卢某某,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许某某,男。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齐万宏诉被告许某某、吴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齐某某于2011年6月1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吴某某所有的甘M72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赵彦博自愿以自有的宁A302**号重型大货车一辆为两原告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齐万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某某所有的现停放在红柳沟交警中队甘M72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丁建文审判员  李树槐审判员  蔡济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占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