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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舒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周万仓、吴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周万仓,吴攸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八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舒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春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万仓,农民。被告:吴攸翠,农民。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周万仓、吴攸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政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双庆、被告吴攸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万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07年3月23日,原告下属单位柏林支行与被告周万仓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第一、五、六条规定:被告周万仓的借款本金为15万元,期限自2007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3日,月利率0.81%,诺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加收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0.4%罚息。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该借款合同采取抵押担保形式,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被告周万仓以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房产(产权证号:00××80)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等费用。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周万仓、吴攸翠催要,被告仅结息至2008年12月30日,其余部分至今未还。被告吴攸翠与被告周万仓糸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也是用于家庭羽毛收购,故吴攸翠应与周万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及利率的约定,逾期还款罚息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的约定。2、户籍证明二份、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以城关镇广厦路房产抵押贷款、抵押范围等约定。3、催款通知书4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贷款的事实。4、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催要该笔贷款花去律师代理费8000元。被告吴攸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07年正遇金融风暴,生意下跌,××,先后去北京合肥等地多次住院治疗花去了十多万元(有记录的11万多元)。目前经济一直困难,生话都难以维持,无力归还该笔贷款,要等小孩成年后慢慢归还。律师代理费更是无钱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吴攸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过高。被告目前经济状况的确困难,加之原告主张债权不是非请律师不可,故对该代理费本院支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八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万仓欠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50000元,约定利率0.81%,逾期罚息0.4%。合计执行月利率1.21%,自2009年元月1日起计息至还款时止,还款时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二、被告周万仓、吴攸翠共同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周万仓与被告吴攸翠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要求以上债权在被告周万仓、吴攸翠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俩原告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