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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荣强与陈振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强,陈振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沈荣强,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金康,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振仁,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强诉被告陈振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荣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沈荣强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