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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123��1号申请人张某甲,男,1934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53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丙,女,1954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丁,女,1962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戊,女,1968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民终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29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要求放弃3646元,现剩余款项3647元已执行回,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成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