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孟成与余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孟成,余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62号原告:周孟成,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余富强,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孟成诉被告余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孟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