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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章进与宁波保税区金陵富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进,宁波保税区金陵富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421号原告:黄章进(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08158992),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南京市六合区易容渔水产品经营部业主,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毛勤,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保税区金陵富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1400000362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南区庐山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贺爱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进与被告宁波保税区金陵富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章进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金陵富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章进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金陵富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进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金陵富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382元,减半收取71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91元,由原告黄章进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