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杨荣与翁正平、叶香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荣;翁正平;叶香君;翁永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6号原告杨荣。委托代理人陈思盛、龚中玲。被告翁正平。被告叶香君。被告翁永寿。委托代理人杨毓根。委托代理人黄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诉被告翁正平、叶香君、翁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永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永寿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撤回对被告翁永寿的起诉。审 判 长 龚朝龙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楼芝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