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因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本院在执行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丙与申请人张某甲因宅基地纠纷在西安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