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齐洪民与刘井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民,刘井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齐洪民,农民。被告刘井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洪民与被告刘井泽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齐洪民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洪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洪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