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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齐洪民与刘井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民,刘井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齐洪民,农民。被告刘井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洪民与被告刘井泽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齐洪民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洪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洪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