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化法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张庆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庆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806号告钟伟明,男,成年,汉族,化州市人,是化州市山间堂食品大排档的个体私营业主。被告张庆有,男,48岁,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伟明诉被告张庆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伟明不按本院的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