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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化法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张庆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庆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806号告钟伟明,男,成年,汉族,化州市人,是化州市山间堂食品大排档的个体私营业主。被告张庆有,男,48岁,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伟明诉被告张庆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伟明不按本院的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