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玉林与明光市涧溪镇石岩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林,明光市涧溪镇石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杨玉林,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涧溪镇石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恩良,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林诉被告明光市涧溪镇石岩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林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林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玉林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