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因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0000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某长期在外打工未回家,经查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