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鲍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公司、鲍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鲍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鲍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孟立军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