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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建生、李素琴诉陇县教育体育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生,李素琴,陇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生,男,生于1948年11月2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素琴,女,生于1954年11月2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陇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杜满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付振华,系该局职工。关于杨建生、李素琴诉陇县教育体育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体育教育局赔偿李素琴被抚养人生活费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县教育体育局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