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宏飞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2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宏飞,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旬邑县,农民。2010年9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宏飞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宏飞伙同马龙飞、马某2、王某2(均已判刑)经预谋实施抢劫。该四人至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西口巷道内,被告人马宏飞将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王某1连人带车某倒在地,四人劫取被害人王某1的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化妆品及房门钥匙等物)。被害人王某1追赶并呼救,王某2逃至吉祥村时被抓获。马龙飞、马朋兵逃回到吉祥村其租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手提包价值20元。案发后追回被抢走的手提包发还给被害人。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马宏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2009年10月14日伙同他人抢劫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证人马某1的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单、领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马宏飞及同案马龙飞、马某2、王某2的供述;同案马龙飞、马某2、王某2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宏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至2013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