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绍民终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与田伟军、施海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田伟军,施海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伟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海江。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0,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