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与田伟军、施海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田伟军,施海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伟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海江。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0,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国玮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