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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前胜与周伯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前胜,周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李前胜,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小东门***号。现住慈溪市横河镇天香桥村长埭。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5605230010被执行人:周伯珍,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叶家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5910261954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60号李前胜诉周伯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伯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李前胜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周伯珍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前胜10000元,还需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2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