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图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崔香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崔香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明吉,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崔香姬。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香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崔香姬已经交取暖费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