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祖与被告石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祖,王维安,石喜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731号原告:王维祖,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季托代理人:王维宗,男。被告:王维安,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喜玲,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祖与被告石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祖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祖撤回起诉。诉讼费不予收取(诉讼费1730元退还原告王维祖)。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