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汪五龙强奸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汪五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五龙。因本案于2011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陶建华、张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五龙犯强奸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1年6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与被告人汪五龙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年6月1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向本院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