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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姬某某,男,系原告之父。被告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智斌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