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姬某某,男,系原告之父。被告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智斌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