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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二曲信用社与李某某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信用社,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二曲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二曲信用社与李某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在外打工未回家,经查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