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399号原告: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茂强,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曹家。负责人:盛加寿,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古城村。法定代表人:杜广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被告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以两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元,由原告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