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民初字第104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10475号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19号楼。法定代表人丁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曦,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称其系涉案电影《嘎达梅林》的著作权人,2006年11月份,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网址为:www.uitv.com)上提供电影《嘎达梅林》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表示该电影系由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激动星影视有限公司)许可其使用,而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是从原告处取得了涉案电影的合法授权。被告与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就涉案影片的许可协议发生纠纷,被告现已将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提供涉案电影在线播放行为是否侵权取决于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是否取得了原告的授权,现相关事实已在另一案件中进行审理,且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以被告与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的许可协议纠纷诉讼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现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卢正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