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欧达可精机(深圳)有限公司与骆小明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骆小明,男。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达可精机(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某某,男,该公司职员。申诉人骆小明与被申诉人欧达可精机(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骆小明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粤检民抗字(2010)159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粤高法立民抗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骆小明以其与欧达可精机(深圳)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骆小明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再审人骆小明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静代理审判员 胡劭代理审判员张乐雄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春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