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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贺美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美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宁波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4034-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新大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徐时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贺美玲(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207104646),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美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美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