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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民初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骆金山与镇江市誉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金山,镇江市誉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649号原告骆金山,男,1954年11月生。委托代理人韦晓龙,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市誉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岗镇振岗路20-10号。法定代表人冷志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骆金山与被告镇江市誉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杰电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晓龙、被告法定代表人冷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9000元。原告因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9000元。被告誉杰电器公司辩称:本公司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同意在两年付清。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镇江市誉杰电器有限公司今欠骆金山人民币合计49000元。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9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市誉杰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金山借款本金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镇江市誉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叶(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