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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童金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王伟,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492号原告:童金鑫(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40223171X),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谷鸣,浙江省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8476-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518号。代表人:曹朝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上官明泓,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423317-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旭,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王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009120054),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祥保(又系被告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肥西县高刘镇陈桥村。被告: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69556-7),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桥头上街。法定代表人:潘英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金鑫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王伟、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王伟、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金鑫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王伟、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童金鑫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