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灌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灌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又名王继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唐晓莹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庆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