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小冬与周四海,沈玉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冬,周四海,沈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471号原告王小冬,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周四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授权委托书阮万广,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玉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冬诉被告周四海、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小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小冬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