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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曹金瑞、黎桂君等与赵兵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瑞,黎桂君,赵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542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429-1号原告曹金瑞,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景县。。原告黎桂君,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景县。。被告赵兵霞,男,43岁,汉族,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车主,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的(2011)景民二初字第4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一辆。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胡永冈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