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曹金瑞、黎桂君等与赵兵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瑞,黎桂君,赵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542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429-1号原告曹金瑞,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景县。。原告黎桂君,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景县。。被告赵兵霞,男,43岁,汉族,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车主,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的(2011)景民二初字第4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一辆。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胡永冈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