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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0年1月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1年3月12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叶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至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星桥社区仙圣桥60号3楼11号出租房,采用撬弯防盗栏、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的一台宏基D525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65.62元和一部佳能数码相机。后被告人将所窃财物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同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发生情况表报表、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叶斌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影响他人生活,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盗窃为目的,以破坏防盗窗的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止)。二、非法所得责令被告人王某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建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源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