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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蒲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樊某、樊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梅梅樊某某,樊艳樊某,樊鹏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蒲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樊梅梅樊某某,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罕井村一组,农民。被告樊艳樊某,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开源街,居民。被告樊鹏樊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开源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梅梅樊某某诉被告樊艳樊某、樊鹏樊某买卖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梅梅樊某某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梅梅樊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梅梅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梅梅樊某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贺俊杰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