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蒲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樊某、樊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梅梅樊某某,樊艳樊某,樊鹏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蒲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樊梅梅樊某某,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罕井村一组,农民。被告樊艳樊某,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开源街,居民。被告樊鹏樊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开源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梅梅樊某某诉被告樊艳樊某、樊鹏樊某买卖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梅梅樊某某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梅梅樊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梅梅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梅梅樊某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贺俊杰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