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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房三间。被告辩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没有大的矛盾,还可以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前婚育有一女(已成家),被告前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按撤诉处理。2010年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1年5月19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0)灞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将近20年,且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应珍惜已有之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