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夏承林、曾才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夏承林,曾才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夏承林,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曾才英,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信公司)诉被告夏承林、曾才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仁信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信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夏承林、曾才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继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