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商初字第28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与聊城鑫润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聊城鑫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2852-2号申请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聊城鑫润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学德,主任。被申请人聊城鑫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区办事处付花路41号。法定代表人吴景奎,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聊东商初字第285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6月17日以被申请人聊城鑫润纺织有限公司已履行(2010)聊东商初字第28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鑫润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市付花路41号69号楼东部1—3层房产一处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鑫润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市付花路41号69号楼东部1—3层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长 虞增福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思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