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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广东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邓某某于2009年2月6日入职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其权利义务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邓某某的月工资标准。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邓某某的月工资标准应是1700余元,一审认定月工资标准为2610元错误。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邓某某的工资结算表以支持其主张。邓某某辩称,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结算表是其预支工资所签,很多内容与事实不符,其对签名以外内容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结算表为自制表格,所有内容均为手写,格式凌乱,无法证明邓某某的工资结构和工资标准。由于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员工的月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依法采信邓某某关于月工资标准为2610元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月工资标准为1700余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松(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