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岑乾刚与沈益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乾刚,沈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岑乾刚,居民。被执行人:沈益江,农民。本院在执行岑乾刚与沈益江民间借贷纠纷(2009)甬慈商初字第3768号一案中,查明沈益江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益江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岑乾刚借款人民币628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1370元,执行费8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2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