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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连敏、叶振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敏,叶振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63号申请人李连敏,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中山市,申请人叶振坚,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连敏、叶振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连敏、叶振坚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1年6月10日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叶振坚同意于2011年6月10日一次性支付李连敏经济补偿金1212元。二、李连敏收到上述经济补偿金后,即时与叶振坚解除劳动关系,并放弃申请仲裁及诉讼等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