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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行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市气象局诉被告陕西豪润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气象局,陕西豪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行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气象局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鱼某,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豪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气象局申请执行其局对被执行人陕西豪润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申请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气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豪润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该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建媛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