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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 诉 王心山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王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亮、吴帅,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心山,男,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心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 丽审判员 薛 梅审判员 车丕山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