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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中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中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哲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