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中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中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哲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