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华玲与黄文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彭华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285。被告黄文欣,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521。原告彭华玲诉被告黄文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华玲、被告黄文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27日上午11时,原告在家看电视忽然听见门外传来铁链的声音,一看,原来是被告所饲养的狗跑出来,原告就站出门前3-4米左右大声喊被告出来,告诉被告她的狗跑上公路,讲完,她立刻叫她的狗名“豆豆回来”两声,它一听到主人叫马上从公路冲下来向我身体来咬,一咬连咬五口,被告看见都不过来牵,而等其狗咬完放开原告后,才过来把它牵回去,当时,被告也没有送原告去医院,而是通知原告老公回来送原告去医院。晚上,被告才过来原告家问用了多少钱,原告称500元,被告将钱放下就回去了。因原告被狗咬,现在见到狗都怕,每晚做梦都梦到被狗咬。因被告只是付了2月27日、3月2日的药费,其它没有付。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754.5元、误工费14天共计1260元、营养费1000元、因留有疤痕的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不应当完全由被告来承担。原告对被狗咬伤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共580元,不再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7日上午11时,原告在家看电视,听见门外传来铁链的声音,出门一看,是被告所饲养的狗(小名豆豆)跑出来,原告就喊被告出来牵狗。被告听到后出门喊“豆豆回来”,但该狗却冲向原告咬了其几口。事故发生后,被告遂给原告丈夫打电话,让其回来送原告去平沙医院。原告被诊断为右下肢狗咬伤并感染。原告分别于2011年2月27日、3月2日、3月6日、3月7日、3月10日、3月11日、3月24日、3月26日、3月27日、3月30日作治疗。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580元,原告自行花去医疗费共计754.5元。珠海市平沙医院疾病证书记载:彭华玲被诊断为右小腿狗咬伤并感染,医生建议其共病休14天。另查明,原告系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因狗咬伤其2010年2月请假两天,公司少发了其工资120元,3月份原告正常工作日工资为2100元,因误工实际发放1356.46元,3月份的误工损失为743.54元,以上原告的误工损失共为863.54元。2011年3月9日,原、被告经温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人员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病历、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狂犬疫苗档案证明、人民调解笔录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因无证据证明该损害系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关于“原告亦承担一定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赔偿具体数额,结合原告举证及相关规定,核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当庭提交了单据754.5元,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平沙医院疾病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因原告休息导致其误工损失共为863.54元,被告应予赔偿。3、营养费,因没有证据显示原告需加强营养,结合原告伤情,对原告要求营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因留有疤痕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造成严重后果,原告的伤尚未达到该标准,因此,其该项诉请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彭华玲医疗费人民币754.5元。二、被告黄文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彭华玲误工费人民币863.54元。三、驳回原告彭华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文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