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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城法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健飞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健飞,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股份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佛城法行初字第48号原告罗健飞,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钟美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镇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树锋,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夏风、彭志开。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梁碧炎。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梁碧炎。原告罗健飞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利害关系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股份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以被告已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诉讼无需继续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诉讼无需继续进行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健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罗健飞按撤诉依法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刘应东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惠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