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竺成宇、杜圣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竺成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竺成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圣康。申请人竺成宇要求宣告王雷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雷平,女,1983年4月22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办事处广场北路48号。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雷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雷平原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于2001年11月7日至12月21日在温州康宁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2月23日,被申请人隐瞒精神疾病,采用欺骗手段同申请人结婚。2006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又因精神病发作被送至温州康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已失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宣告王雷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本院委托对王雷平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雷平目前处于相对情感障碍、轻躁狂状态,受精神症状影响,情绪不稳定、行事易冲动、不计后果,对未来生活缺乏具体计划,不能完整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能完整、正确履行其社会家庭角色,目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雷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姚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