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红霞、岳久仙与岳久仙、詹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红霞;岳久仙;詹虎;占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程红霞。被告岳久仙。被告詹虎,被告占才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红霞诉被告岳久仙、詹虎、占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红霞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霞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程红霞负担。审判员 周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