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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红霞、岳久仙与岳久仙、詹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红霞;岳久仙;詹虎;占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程红霞。被告岳久仙。被告詹虎,被告占才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红霞诉被告岳久仙、詹虎、占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红霞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霞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程红霞负担。审判员  周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